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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經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實施辦法自2012年修正后的首 次全面修訂。實施辦法共八章八十條,自然資源廳相關處(室、局)圍繞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從八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解讀。今天廳督察辦就實施辦法中土地督察制度方面的內容進行解讀。
1、從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情況來看
2006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建立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國務院授權原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對省級及以下政府開展土地督察工作。
在2018年機構改革中,原國土資源部門的職責、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及其他相關部門的部分職責整合組建了自然資源部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等職責。經中央授權,自然資源部向地方派駐國家自然資源督察局。
2019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確立了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法律地位。
2021年9月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43號)對國家土地督察進一步作了細化規定。
2、從省級土地督察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情況來看
在2018年機構改革中,根據《四川省機構改革方案》及其實施意見,四川省委、省政府通過“三定”方案授權的方式賦予自然資源廳組織實施全省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職能職責,涵蓋了土地、規劃、礦產等領域的監督檢查,標志著我省省級督察制度正式建立。
自然資源廳“三定”方案明確了組織實施全省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配合國家對市、縣兩級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等職能職責。
我省省級土地督察制度建立以來,雖然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繼為國家督察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未就省級層面開展督察工作作出明確規定,不利于我省督察工作的有效開展。
新實施辦法明確→省、市(州)人民政府授權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等情況進行督察,并規定了督察范圍、被督察人民政府的配合義務、可以采取的督察措施等內容,確立了我省省級土地督察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省積極探索和實施自然資源督察,有效開展派駐督察、專項督察和配合督察,形成對市縣政府土地管理利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發現、促改機制,特別是有效壓緊壓實市縣黨委政府耕地保護屬地監管責任,引導市縣統籌處理好發展與安全、發展與保護的關系,維護自然資源管理良好秩序,推動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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