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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題一:宅基地的概念及分配方式?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村民基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具有福利性質和社會保障功能,農民無需交納土地費用即可取得,但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依法繼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熱點問題二: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 年滿 20 周歲的本村村民,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設新房分戶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戶的)。
- 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
- 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 城鎮居民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農村確無住宅的。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熱點問題三:宅基地能否繼承?
分為兩種情況。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基于“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生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因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當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繼承。
舉例:村民老王去世后,其子女可以繼承老王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房屋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倒塌,且子女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那么村集體可以收回該宅基地。
熱點問題四: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是否受戶口限制?
- 法律規定: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一般不受戶口限制。無論繼承人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戶口,都可以依法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城鎮戶籍的繼承人繼承房屋后,不能對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一旦房屋滅失,宅基地使用權將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2020 年,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 3226 號建議”作出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 舉例:村民趙某有一處宅基地上的房屋,其子女中有城鎮戶口的,也有農村戶口的。趙某去世后,其城鎮戶口的子女同樣可以繼承該房屋,并且在房屋存續期間享有對房屋的占有、使用等權利,但不能對房屋進行大規模的翻建等行為。
熱點問題五:宅基地能否盤活利用?
- 法律規定:國家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 號)提出,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鄉村旅游等。同時,一些地方也出臺了相關政策,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將閑置宅基地用于農村產業發展等。但在盤活利用過程中,不得違法違規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
- 舉例:某村有一些閑置的宅基地和住宅,村集體經過村民同意后,將這些閑置資源整合起來,與一家旅游公司合作,開發建設成特色民宿項目。村民可以通過房屋出租獲得收益,同時也帶動了當地的旅游經濟發展。但在整個過程中,必須確保宅基地的使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不能擅自改變宅基地的性質用于其他非農業建設。
熱點問題六:宅基地的分戶申請
- 法律規定:在一些地區,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村民可以申請分戶并獲得新的宅基地。子女成年且已結婚、家庭人口眾多居住擁擠等情況,可能符合分戶申請宅基地的條件。但具體的分戶標準和流程,各地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通常需要村民向村集體提出申請,經村集體討論通過后,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
- 舉例:某村村民小張成年后結婚生子,與父母共同居住在一處宅基地上,居住空間較為擁擠。小張可以向村集體提出分戶申請,并說明家庭情況和分戶理由。如果村集體認為小張符合分戶條件,會將申請報鄉鎮政府審批,若審批通過,小張就有可能獲得新的宅基地用于建房。
熱點問題七:宅基地能否用于抵押?
- 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一般不能單獨用于抵押。因為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福利性質用地,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農民的居住權益。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抵押,不過在實現抵押權時,不能改變宅基地的所有權性質和用途,且受讓人也必須是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 舉例:村民王某想以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向銀行貸款,在銀行同意且符合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王某可以將房屋抵押。但如果王某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在處置抵押物時,只能將房屋轉讓給本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而不能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同時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熱點問題八:宅基地能否流轉?
- 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流轉受到嚴格限制。根據相關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轉讓,但需要滿足一定條件,如轉讓方和受讓方都必須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受讓方沒有宅基地或者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等。同時,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 舉例:本村村民甲將自己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轉讓給符合條件的本村村民乙,這種情況下的流轉是被允許的。但如果是城市居民丙想購買村民甲的宅基地,則是不被允許的,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熱點問題九:宅基地的流轉限制是什么?
- 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宅基地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可以依法流轉,但也有一定的條件和限制。轉讓方必須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且符合“一戶一宅”規定(除因合法繼承等導致的“一戶多宅”情況外);受讓方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沒有其他宅基地等。
例如,甲和乙都是同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甲有多余的合法宅基地,乙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但無宅基地,經雙方協商并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可以進行宅基地轉讓。
- 不得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流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明確規定,農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這是為了維護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保障農民的基本居住權益,防止宅基地被非法買賣用于非農業建設或投機炒作。比如,城鎮居民丙不能到農村購買村民的宅基地用于建設私人別墅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的項目。
熱點問題十:宅基地上房屋能否出租?
- 法律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但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比如,不能將房屋出租用于違法活動,出租行為不能改變宅基地的性質和用途等。
- 舉例:村民李某將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這是允許的。但如果承租人利用該房屋進行非法生產經營活動,那么這種出租行為就是違法的。
熱點問題十一:“一戶一宅”如何認定?
- 法律規定:原則上根據公安部門管理的戶籍來認定“一戶”。如果在戶口本上登記的是一家人,那么該戶口本所登記的家庭就是一戶,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獨立作為特殊村民“戶”對待:
- 已婚且已分家單獨居住生活的;
- 未婚但年齡已滿二十周歲且已單獨居住生活的;
- 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的未成年人;
- 通過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進行登記。
熱點問題十二:宅基地由哪個部門監督管理?
-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在宅基地管理方面,負責監督宅基地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存在違法占地等情況。
-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監督義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宅基地的所有者代表,有義務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宅基地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如發現成員有違規使用宅基地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報告相關部門。比如,某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現有村民私自將宅基地轉讓給外村人,應立即阻止該行為并向鄉(鎮)政府反映情況。
熱點問題十三:宅基地的收回
- 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為了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國家建設征用等公共利益需要,經法定程序可以收回宅基地。但應當給予宅基地使用權人合理的補償。例如,因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占用某村部分宅基地,政府會按照相關補償標準對被收回宅基地的村民進行補償,包括房屋補償、安置補助等。
- 違反規定使用宅基地的收回: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違反宅基地使用規定,如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將宅基地用于建設工廠、商業設施等非居住用途)、長期閑置宅基地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比如,某村民取得宅基地后,長期不進行房屋建設導致宅基地閑置超過兩年,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縣級政府批準后收回了該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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